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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的诉讼一定要另辟蹊径
——北京大刘洋律师 (2018-12-14 14:20:15) 转载▼ 《章公祖师能不能回来》 现在,有人不停地问我,章公祖师能不能回来? 我说,章公祖师一定可以回来,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这主要不是靠我们的热情,而是靠我们的智慧,当然还有一定程度上的执着,也不否认运气。 比如,现在就是考验我们智慧的时候。一条路走到黑绝对不是智慧,他和一棵树上吊死是一个道理。案件如此结果,上诉是必然的,但是上诉的结果,预期并不乐观。一是文化上的差异和见识的差别。欧洲人除了法人和自然人之外,根本不了解社会主义国家还有一个生产资料的特殊所有方式,叫“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有点象他们的”共同共有”,但是又不是共同共有。 从诉讼结构来看,本案前一阶段,是一个法官独任审理,后来突然增加到三个人的合议庭,可见对于驳回起诉,他们还是挺慎重的,我相信如此。我甚至怀疑,这不仅仅他们三个人的主意。他们虽然没有审委会,但是法官会议还是有的,他们是不是讨论过上级法院,也未可知。 因此,仅仅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还是很大的。 有时候山重水复疑无路,绝大多数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那么我的的一村在哪里? 昨天我在回答记者的时候已经透漏出来,那就是另辟蹊径,重起一案。律师应该有一定的应变能力。 将起诉的主体进行调换:把村委会换作“村委会包含的全部成年居民(至少一半以上)。” 西方人承认共同共有,按照他们的理论,这些原告,都是章公祖师的共同共有人。章公是一个文化资产,当然也是人体遗骸。文化资产和人体遗骸都可以有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一同主张权利,资格上难道还有问题?否则,那就是你自己煽自己的嘴巴了。 他们唯一的抗辩理也许就是:原告不是章公的后代,缘何是章公的所有人? 这种理由不值一驳:物权的取得,从来不是一个途经,大牛生下的小牛,大牛拥有所有权,但如是大牛的主任把它出卖了 ,大牛对小牛所有权就没有了。物的取得是多方面的,买卖,赠与,先占,拾得抛弃物,都可以取得所有权。章公祖师千年以来,持续的,不间断的,无争议的为所有者供奉,管理和有效管领,所有权的宣示毫无争议。在诉讼程序上应该没有障碍。 这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一般法律原则。因为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定要调整改变,如果仅仅依据于荷兰的《殡葬管理法》作为请求的法律依据,那是削足适履。)一定有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定要强调章公的文化财产属性,因为,只有财产,才有共同共有人。 这个想法,其实在一审之前我就有了。不过当时我被当权者暗算之后,糊涂的当事人见风使舵,置我以不管不顾,并且他也是某种情况的无可奈何,中国人是怕官的!我的一切实施方案,被那个自以为是的荷兰大个子律师视为牛屎!结果功败垂成,也是预料之中。 至今,我之所以这样恬不知耻的出谋献策,不为别的,也还只是为了打赢这场官司。 苍天作证。 阿门! 北京大刘洋律师 2018.12.14 章公祖师的回家之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338f6b0102yf83.html 北京大刘洋律师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uyangzongx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