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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案法律解析:国内民事诉讼追索之路障碍重重

编者按:备受关注的福建大田县阳春村村民诉荷兰藏家要求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一案,三明中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刊发本文,仅供读者参阅,不代表本院的立场和观点,更无影响司法审判之意。我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该案。

12月1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要求荷兰藏家奥斯卡﹒凡﹒奥沃雷姆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一案予以立案受理,迈出了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肉身佛像的第一步。
一直以来,由于到国外诉讼困难重重,公众都期望能够通过国内诉讼的方式追索流失文物。从民族情感来讲,大家都希望国内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返还肉身佛,从理性的角度分析,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文物存在重重障碍。

原告诉讼主体障碍:如何证明原告是肉身佛的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因此,在该案中,两个原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问题,法院在立案环节并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审查原告是否是佛像的权利人。
从人格权益讲,原告诉称与章公祖师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由于拟制血亲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原告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与肉身佛的拟制血亲关系是不成立的。从物权角度讲,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有权提起诉讼,具有可诉利益。目前,原告未提交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所供奉的“普照堂”产权人证明,且章公祖师坐化据原告自述形成于宋朝,当时尚未有“村委会”,原告认为其是所有权人的依据不足。如果诉讼中,原告仍不能举证证明其是章公祖师佛像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该诉讼很可能以原告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

国内法院管辖权障碍:如何证明荷兰藏家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住所地不在国内,诉讼标的物也不在国内,也未提供有可供扣押财产的证明,只有从侵权行为地方向去考虑涉外管辖,本案标的物虽在三明市大田县被盗,但并无证据证明荷兰藏家有参与盗窃行为。而据报道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由被告在大陆以外地区购买并在匈牙利展出,因此被告取得占有的行为地应不在国内,大田县不是侵权行为地,三明市中级法院都无管辖权。若新闻报道是确实的,一旦被告以此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国内诉讼就不能继续进行了。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追索文物诉讼应在文物所在国进行。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诉讼管辖权或奉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或奉行“当事人国籍原则”,而在文物追索诉讼中,被告通常是文物的现占有人,这样一来,文物所在地一般就是被告的住所地或位于被告的国籍国境内。所以,在文物所在地国提起诉讼,通常能得到大陆法国家民事诉讼法的支持。在普通法国家,涉及文物所有权归属纠纷的案件通常被归为“对物诉讼”,而此类案件一般以财产处于法院地国境内或被告的住所处于该国境内作为管辖权依据,因此,在文物所在地国起诉亦能获得普通法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认可。

获取证据障碍:如何证明展出佛像就是阳春村丢失的佛像?

村民认为该展出佛像为 “章公祖师像”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两者生活年间一样,荷兰科研人员对佛像进行的CT扫描结果显示,高僧大概生活于公元1100年。而阳春村林氏族谱记载:“章公祖师法号‘普照’,北宋年间坐化成佛。”2.将两者照片比对后发现他们神态相似。3.展出佛像身上几处伤痕和“章公祖师像”一致。4.两者坐垫上有“章公六全祖师”等相同字样。5.再通过两座佛像的尺寸、高度、重量等数据以及两者的史料对比,两者为同一尊佛像基本得到确认。由于该佛像在荷兰,如果荷兰藏家不配合,法院没有对佛像实物进行对比的情况下,仅靠展出时的几张照片认定该佛像就是阳春村丢失佛像的难度很大。

实体法律障碍:如何证明荷兰藏家是“非善意”的持有人?

即使可以证明该佛像就是阳春村丢失的佛像,原告要求荷兰藏家返还也面临法律障碍。无论是我国还是荷兰的法律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具体来说,如果荷兰藏家有证据证实他是通过购买的方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是善意获得肉身佛像的,他可以合法取得佛像的所有权,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而且荷兰民法还规定了非登记物持续占有三年,其他物持续占有十年就可以取得所有权的规定,对原告更加不利。

案件执行障碍:难以通过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取回佛像。

由于中荷两国之间没有承认判决的双边协议,也没有国际条约对此有规定,中国判决只在中国境内有效。本案中,即使判决原告胜诉了,由于佛像在荷兰境内,我国法院在国外没有司法权,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取回佛像。

正是由于国内民事诉讼存在重重障碍,据悉,原告已准备向荷兰法院提起诉讼。从方便审理和执行的角度来说,由荷兰法院管辖也更为适宜。

但国内诉讼在追索佛像的道路上也并非完全不能作为,在国内及时提起诉讼,可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追回佛像的权利,还可以通过国内法院的调查,进一步取得该展出佛像即是阳春村丢失佛像的相关证据,为在荷兰法院进行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2015-12-12 三明中院 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案法律解析:国内民事诉讼追索之路障碍重重
2015-12-11 三明中院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应否立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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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2-12 12:55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应否立案之争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应否立案之争

    甲:看新闻了吗?20年前在大田县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今年3月出现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内,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村民已于3月奔赴匈牙利与该佛像的现占有人奥斯卡沟通,但奥斯卡的态度反复,最终让阳春村村民失望。为此,就在几天前,阳春村村民聘请刘洋等律师将此案提交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回章公祖师佛像。

    乙:嗯,我也听说了。起诉人是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与东埔村民委员会。据说这两个村原为同一个自然村阳春村,属同族同姓,后因行政村规划自然村阳春村变为两个行政村。不过,在民事诉讼法课上,老师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按理说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甲:据新闻报道称,章公祖师坐化“形成于宋朝”,当时尚未有“村委会”,二村委会主张其系所有权人的依据恐怕不足吧。这样,三明中院不会以原告非所有权人而不予立案吧。

    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只要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就可以起诉,至于该种利害关系所依据的权利基础是否成立是法庭审理要查明的。多少年来,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供放于该阳春村“普照堂”,为当地村民所供奉,对外当然具有公示力,为当地百姓所熟知,二村委会作为当地管理者,也是村民集体的代表组织,应该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提起诉讼资格。而且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该案起诉主要从形式要件方面审查,从立案角度来看,主体资格应该是够的。但立案并不表示对权属关系的确认,还要经过审理查明。

    甲:今年3月份新华社曾报道福建省文物局发布消息称,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肉身坐佛”应是章公祖师像,该局正在开展文物的确认和追索工作。听取国际法上文物被非法盗取应该物归原主,为什么不由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去追索,还要作为村委会的私人一方来主张权利?

    乙:我也注意到相关新闻报道,文物的持有和转卖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目前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仍没有被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文物部门作为主体好像也是依据不足呀。

    甲:原来如此,我还看到报道上说:“佛像于1995年被盗,当地村民也马上报案了,该案至今未破。”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遇到此类案件应根据先刑后民,案件要移交公安,法院是不应受理的。

    乙:其实你所说的问题是对法律没有充分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是针对犯罪嫌疑的,已经写得十分清楚了。能否受理还要看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什么?从新闻报道内容来看,荷兰收藏家是从国外或其他地区从他人手中购买的,若查实荷兰收藏家涉嫌参与盗窃的,也应该移送公安机关。若荷兰收藏家并非直接盗窃者,而仅是购买人,那就涉及购买的赃物问题。我记得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还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对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从这个条文理解,对善意购买人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当然,通过刑事追诉途径解决纠纷是相对理想方案,但从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这个案件可能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处理原则。这样说吧,本案刑事案件追究的是盗窃者责任,民事程序主张的是不当占有责任,虽然概念上会有重合,但民事程序可以与刑事程序并行。

    丙:你们在聊什么呢?

    乙:就是有关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在三明中院立案的新闻,你听说了吗?我们正讨论三明中院是否要予以受理,你来得正好,也说说你的想法吧。

    丙:原来是这事,我也听说了。有一个问题可能需要亟需解决的,就是三明法院有否管辖权问题。这几天我查阅了相关的文章,有的学者认为,关于管辖权,以比较法观之,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当一致:文物返还之诉讼由提起诉讼时文物所在国的法院管辖。各国在此问题上的态度高度一致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这一原则收到各国固有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认可。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诉讼管辖权或奉行德意志法族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或因循拉丁法族的当事人国籍原则,而在文物追索诉讼中,被告通常是文物的现占有人,这样一来,文物所在地一般就是被告的住所地或位于被告的国籍国境内。所以,在文物所在地国提起诉讼,通常能得到大陆法国家民事诉讼法的支持。可见,国际惯例是“文物返还之诉讼由提起诉讼时文物所在国的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荷兰法院进行管辖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似乎这类案件不应该来国内起诉。

    乙:理论上确实是这样的,所以国内鲜有追索文物的诉讼案件。但也不能否认国内法院一概不能受理此类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所以即使本案起诉人在荷兰等国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国内法院也可受理。当然还得排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情形。

    丙:这下我懂了,看来我还得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这不查法条这会儿,我看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有关涉外管辖规定,这起纠纷是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应该适用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吧。但从该条文来看,荷兰收藏家好像没在中国,涉案坐佛也不在国内,也可能没有可供扣押财产在国内,只有从侵权行为地方向去考虑涉外管辖,本案标的物虽在大田被盗,但并未指向荷兰收藏家为盗窃者,新闻报道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由荷兰收藏家在外国(地区)购买并在匈牙利展出,应该说荷兰收藏家取得和占有地点均不在国内,大田不是侵权行为地,因此三明法院是不具有管辖权的。

    乙:其实,自《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施行以来,立案审查阶段的管辖审查应更多地从原告角度去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闻报道的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丢失地即在大田,也即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大田,至于何人从何处取得及取得地点在哪涉及审理阶段管辖异议的应由对方来举证证明,相关报道真实性有待查证,从报案情况来看,本案标的物脱离控制发生在大田县境内,大田为侵权行为地,三明法院具有管辖权。可见,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要让案件“宽进严出”,推进司法公信力以及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丙:不过,这还得看看从什么角度提起诉讼,提起物权诉讼还是侵权诉讼,可能管辖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管辖地法院有“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从条文理解来看,三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还是有待斟酌的,这就要考验起诉人的举证能力了。

    甲:听你们两人分析,很有道理。这么看来,三明法院能否对这个案件进行受理,还有蛮多问题要考虑的。但是法律规定民事起诉的立案审查期限只有七天,时间不够用怎么办,法院总不能一直研究不立案吧?

    乙方:不知你们是否了解,现在立案登记制规定,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该类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为七天,若需要补正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七天内审查完毕。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丙: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民事起诉一般七天内需审查完毕,无法作出立案与否决定的,应先予立案。所以即使法院已受理登记了,也可能有部分案件是有“瑕疵”的,这在审理过程中是会被逐步发现的,那就是说这种情形的案件,是有可能经查明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被驳回起诉,是吧。

    乙:是的,而且即使符合立案条件,这个案件的审理也将会面临诸多问题,静待剧情如何发展吧。

    甲:真没想到,一个案件的立案也可牵扯到这么多的法律问题,以后上课要更加认真了,要认真对待每一个部门法,融会贯通,才能像你们一样更好地理解运用法律。


    2015-12-11 三明中院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应否立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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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2-13 14:57
    章公祖师肉身像跨国追索引关注 教授:需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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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村民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跨国追索“肉身佛”  来源:央视新闻

    备受关注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跨国司法追索相关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村民代表委托的律师团表示,计划近期前往荷兰开展工作。
     在跨国起诉即将开启之际,荷兰藏家近日通过电话和邮件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了他提出的三个归还条件。
     对此,中方的一贯立场是,对荷兰藏家愿意将章公祖师像归还给中国表示赞赏,也为其下了很大工夫对佛像进行研究表示钦佩。中方真诚希望,荷兰藏家能以真正的良好意愿和合理条件,尽快与中方达成归还协议,让章公祖师像回到其应该属于的地方和人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需要依靠政府和民间合力,而由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政府代表经过谈判签订关于限制文物进出口的双边协定,是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为有力的方式

     被盗文物应该返还
     2015年3月,在匈牙利博物馆展出了一尊千年佛像,经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判定,该“肉身坐佛”是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
     3月23日,荷兰藏家委托人就章公祖师肉身像首次发表声明认为,他手中的佛像并非来自阳春村。11月中旬,阳春村村民决定委托律师进行司法诉讼追索。
     近日,藏家提出归还条件说:“第一,我要求将佛像归还给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里的小庙。第二,我想做些与佛像无关的研究,希望中国方面配合。中方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没有兑现。第三,我要求得到一笔合理补偿,他们不同意。我又把佛像放入一组藏品,如果有人将整组藏品买下给中国,佛像的单价就无从知晓。他们也不打算这么做。”
     有消息说,荷兰藏家希望将佛像归还给福建省厦门市南普陀寺。不过,中方数月前已告知藏家,厦门南普陀寺已开具证明,称其自开山以来从未供奉过任何肉身像,现今也无意供奉章公祖师。
     对此,王云霞表示,藏家把文物归还给中国后,理应送还给原所有人,也就是当地村民。至于把文物放在哪里,是村民的事情,对方并没有资格来做决定,这种要求“是很可笑的”
     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阿姆斯特丹大学艺术与法律教授范德弗利女士表示,在艺术品回归案例中,如果艺术品非常珍贵、状态脆弱,的确曾有归还方要求原属国选择满足保护和展示条件的博物馆,原属国也有义务为保护和展示珍贵艺术品创造充分条件,但章公祖师像显然不是单纯的艺术品,而是文化物品和宗教物品。
     范德弗利说:“对于作为文化和宗教物品的佛像而言,接收寺庙是大是小,是新是旧,全都无关紧要,因为唯一能够评判佛像是否得到妥善对待和应有保护的人是佛像的信仰者和使用者。”
     范德弗利认为,中国村民首先要证明这尊佛像属于他们的村子,然后证明,时至今日,佛像所代表的文化和信仰依然是活生生的,佛像依然是村里文化生活和宗教信仰至关重要的部分。
     关于“合理补偿”,范德弗利认为,如果藏家能够证明当年是合法获取,中国方面给予藏家一定补偿以促成返还,“这样做合情理,虽然并不必要”;如果中方能够证明,只要藏家当年做足尽职调查,就一定会知道佛像是被盗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
     王云霞表示,在诉讼中,文物持有人如果主张自己为“善意”持有人,就需要比普通物品持有者提供更多的证明,比如:是在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购买、事前已向相关机构咨询文物的来源、确信其不是被盗文物等
     “只有证明自己是善意持有人,才能考虑有没有合理补偿。”王云霞说。
     章公祖师肉身像藏家说,当年是花4万荷兰盾将佛像买到手(1欧元约合2.2荷兰盾,2002年欧元流通以后,荷兰盾退出历史舞台)。他还说过,曾有人出1000万欧元购买佛像,他也没有出手。
     11月底,藏家向多家媒体宣布:“且不论当年购买价格及后续投入(修复、安装、文档修订、大量案头和实地调研),这尊佛像本身就是一件极其罕见、堪称‘无价’的历史珍品。为此,我当然期待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
     中方强调,章公祖师像属于被盗文物,证据确凿,无论后来经过怎样的转手交易,都不能改变其被盗窃、走私的事实。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中荷两国法律以及国际上流失文物返还的惯例,被盗文物都应该无条件返还,而不能以购买方式解决。中方从未授权任何人跟荷兰藏家洽商文物买卖事项,反对将章公祖师像返还与其他不相干的事情混为一谈。

    追索需技术法律支持
     追索章公祖师像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于流失海外文物的关注。
     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被劫掠以及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和不道德的方式,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有100余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民间收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中国流失海外文物的数量如此众多,但它们的“回家”之路却并不平坦。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需要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证据’。在技术层面,面临着举证难问题。如当年圆明园流出的文物,需要证明其来源,即如何证明这件文物是从圆明园内流出的,这是个技术问题。”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说。
     刘洋认为,由于没有追溯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难度很大。
     国际上有关追索失窃或走私文物的公约主要是两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罗马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针对追索章公祖师像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曾表示,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由于荷兰议会还未批准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故该公约对荷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霍政欣说,中国和荷兰均为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成员国,但该公约适用本案存在一些困难:比如说,该公约主要适用于被盗于博物馆及类似机构已经列入目录的文物,而我国目前还未掌握明确信息,证明这座肉身佛像属于原藏于博物馆或类似机构且列入目录的文物。
     尽管如此,霍政欣认为,这并不妨碍中国政府依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启动文物追索程序,因为毕竟中国与荷兰目前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此外,即便国际公约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只要两国间达成适用的共识,对公约进行扩张性适用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修法增加追索条款
     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荷兰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2009年,荷兰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这两具头骨均为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2009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了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的谅解备忘录,并加强了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
     “两国之间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和协商,促成持有人无偿捐赠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这取决于持有人的意愿。”王云霞表示。
     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介绍,近年来,我国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并从美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成功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
     “像美国海关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归还给我们了,比如石棺石鼓。因为都是1970年公约的签署国,现在缔约国之间已经按照公约精神帮助我们追索和返还流失文物。比如说瑞典,就向我们返还了汉代的陶马,日本向我们返还了北朝的造像,还有丹麦,返还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励小捷说。
     “中国追回流失文物一般采取5种方式:捐赠、商业回购、外交途径、第三方斡旋和法律手段,即依据国际法和文物所在国的国内法进行诉讼,依法追回。但商业回购这种方式不应适用于通过非法途径流失海外的文物。”霍政欣认为。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王云霞建议,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将限制文物出口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保护好现有的文化遗产;修改文物法,增加“保留对流失中国文物追索权利”的相关规定,对我们进一步追索流失文物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保护和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关键的问题是,在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我国与更多国家,特别是与市场国(文物的输入国)和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文物盗运和走私的双边协定,推动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促进流失文物的归还。”王云霞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 记者 陈磊

    2015年12月09日 10:31 来源:法制日报 章公祖师肉身像跨国追索引关注 教授:需法律支持
    视频:村民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跨国追索“肉身佛”  来源:央视新闻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2-09/7662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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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2-15 06:06
    “章公祖师”回家路迢 福建三明村民提跨国诉讼案
    “章公祖师”回家路迢 福建三明村民提跨国诉讼案

      中新网福州12月15日电 (林春茵)为“失踪”的章公祖师肉身像操办了第20个祭祀后的第25天,福建三明市大田县阳春村村主任林开安拿到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起诉荷兰藏家的受理通知书。
      这份立案单落款于2015年12月11日,此距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被盗后为期20年的诉讼时效期满仅剩5天。
      林开安14日向中新网记者再度追忆,1995年12月15日的雨夜,被全村信仰供奉在普照堂的“章公六全祖师”像失窃,村民当时急往三明大田县公安局报案,却不知所踪。直到今年3月匈牙利展出一尊“肉身坐佛”,各种迹象让村民坚信这就是20年前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
      从寻找证据助福建省文物局确认匈牙利所展即失窃章公祖师像,到肉身像现在持有人荷兰藏家提出归还给诸如厦门南普陀等大寺庙、要求补偿和进行其他研究等要求,这段公案经媒体渲染,已广为大众所知。

      距离章公祖师像回家最近的时刻似乎是在今年九月,一度传闻将迎回国,由于沟通层面已涉国家层面相关文物部门,当时阳春村村民接受采访时谨言慎行,但记者尤记得他们难以抑制的喜悦。
      但沟通再陷僵局,由于荷兰藏家态度的不确定性,阳春村在国内追诉期满的前五天踏上了跨国诉讼路。
      阳春村追踪此事的负责人林永团无奈地对记者说,“可以进行一定补偿,但对方要求2000万美元实在是狮子大开口。打官司可能是最后的希望。”
      国内立案次日,律师团律师刘洋已抵荷兰,将往荷兰法院提起诉讼。
      这或将是一场艰难的跨国官司,此前有司法学界人士接受媒体采访称,国际民事诉讼耗时是比较长的,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通过公约取证的只有70%有回音,时间最少要花去一年半,在其他法律程序中也存在不少障碍。(完)

    2015年12月15日 04: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章公祖师”回家路迢 福建三明村民提跨国诉讼案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2-15/76708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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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2-23 10:29
    华山论剑: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之国际私法问题探讨之适用准据法:谁是我的菜?
    华山论剑: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之国际私法问题探讨之适用准据法:谁是我的菜?
    2015-12-23 三明中院


    适用准据法:谁是我的菜?

    编者按:备受关注的福建大田县阳春村村民诉荷兰藏家要求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一案,三明中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刊发本文,仅供读者参阅,不代表本院的立场和观点,更无影响司法审判之意。

    在解决了管辖权、识别问题以后,如何确定支配文物归属的准据法就成为文物追索诉讼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了。本期我们就讨论这一关键问题。首先,了解一下准据法的概念,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也就是在审理涉外案件时的法律适用法。

    国内法 or 外国法

    世界各国在解决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民事纠纷时普遍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在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时,物之所在地殆无异议;而当诉讼标的为动产时,各国法院对物之所在地法的解释并不一致,出现了以下两种解释。以英国为代表的大部分国家将其解释为“所有权据称转移时动产所在国的法律”,如英格兰法院审理的文克沃斯诉佳士得、曼森及伍兹公司案;而以法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则认为,“动产所有权应受诉讼时动产所在地法的支配”,如法院法院审理的斯特干诺夫诉本西蒙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主要在于:前者的立法意图为保障法律适用统一性与可预见性。后者为保证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动产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首先,在文物追索诉讼中,很少有当事人能够协商适用法律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若文物为动产,我国法院将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我国的立法意图在于保证合同的可预见性。但由于文物较为特殊,“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实也存在两个难以避免的问题:(1)流失海外的文物大多存在多手转卖的问题,这样法律事实发生地就存在多个,法院究竟应选择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便成为一个难题,更何况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法院是否存在挑选准据法之嫌,确实值得考虑。(2)由于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善意购买人利益,因此将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作为支配文物所有权归属的冲突规则,会使文物窃贼以及精于算计的文物交易商与买家选择到法律对其有利的国家进行相关交易,尽量使有关交易得到法律认可,从而出现“文物漂洗”现象。为此,针对文物保护是否需要发展出新的准据法选择方法成为法学界的争论焦点。

    国际条约?

    其次,在文物追索诉讼中,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是否能够适用?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法律诉讼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援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但仔细参看与文物追索相关的国际条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可以发现这些公约因存在不具溯及力、适用范围有限、条文措辞模糊以及主体不适格等问题而无法适用。
    因此,我国法院在受理文物追索诉讼中,应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的规定适用准据法。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中,据相关新闻报道“现坐佛占有人Oscar van overeem于香港购买该佛像后带回荷兰,保管至今并无转卖”,因此本案在选择准据法时,不存在多手转卖,法院挑选准据法的问题。若相关新闻经法院查证后属实,则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为香港,准据法很可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
    本期的准据法问题先说到这,下期我们将讨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主要探讨在涉外案件中,法院应如何查明准据法的具体规则,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样,若您有更好的想法或建议,欢迎留言来信;若您看到本文的缺陷与不足,欢迎批评指正;若您认为此文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赞收藏。

    华山论剑: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之国际私法问题探讨之适用准据法:谁是我的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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