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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一搜.cn/贺化《求是》撰文:加快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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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化《求是》撰文:加快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国知网讯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日前在2016年第9期《求是》杂志发表撰文《加快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全文如下:
  加快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着眼于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明确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这是党中央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为新时期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深刻理解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是顺应当前国际形势深刻变化的必然选择,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举。
  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挑战。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国际格局演变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国际上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不断加剧,新兴国家知识产权诉求不断提升,发达国家不断抬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的小多边协定日趋活跃,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传统多边国际组织形成很大挑战。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正在涌现,不断冲击现有知识产权规则,催生知识产权新规则,针对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与保护的认识分歧加大。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必须尽快实现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转变,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事务处理中争取更大话语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向着有利于普惠包容和维护我国核心利益的方向发展。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更加深入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依靠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选择。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解决好发展对创新的迫切需要与我国整体创新能力不强的矛盾,快速提升我国社会的整体创新发展能力;最关键的环节是消除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最重要的内容是不断提高创新的效率和质量,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增强持续创新的动力。这就必然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让创新者有更多“获得感”。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赋予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新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对外开放要求,在商标、专利、版权等制度渐次建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创新形态发生重大变化,融合式创新、开放式创新层出不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社会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优质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甚至制约着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部门职能分散割裂了知识产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多头管理降低了知识产权管理效率,政出多门阻碍了知识产权集成运用,分头执法制约了保护水平提高,分散服务增加了社会成本。我们只有以自我革新的勇气,跳出条条框框的限制,克服部门利益的掣肘,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才能更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才能更好形成新的发展动力。

  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现实需要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更充分地释放社会创新活力,在更高层面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和全局的视野深刻领会中央精神,通过改革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把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效明显,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稳居世界首位,有效商标注册量连续14年保持世界第一,版权作品登记量持续大幅增长,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日益稳固。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加入了大多数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十三五”期间,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成为我国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时代主题。这必然要求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朝着创造质量更高、运用效益更好、结构布局更优、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强的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回应社会需要。“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改革就是要聚焦关键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检验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方向对不对、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改革是否回应了人民的呼声。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涉及知识产权的500余件人大、政协提案,焦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简洁、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优势发挥不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相互融合与衔接还存在不足等方面。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保护效果的整体满意度仍然不高,尤其在侵权赔偿数额和维权周期等方面,与社会公众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保护不够严格的现实造成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易发多发,维权道路艰难,影响了人们的创新热情,抑制了创新活力的释放。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利用试点成果。基层探索和地方试点是我国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动力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等改革试验。按照中央精神,部分地方已经积极主动地进行了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尝试,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自贸区厦门片区等地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率先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或“二合一”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制定知识产权规划政策,优化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对激发地方创新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管理。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88个成员中,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管理的有74个,包括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等;实行专利和商标“二合一”管理的有107个,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分散管理的,仅有荷兰、柬埔寨、朝鲜、埃及、希腊、沙特阿拉伯和我国7个国家。从各国实践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保障市场机制高效顺畅运行的制度安排,采取集中综合的管理模式有其内在的运行机理,符合客观规律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目标,必须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不动摇,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拓展新空间、注入新动力。
  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从多头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等基础性制度,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突破口,是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要积极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创新并重,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支持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制创新试点。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发展理念,把握好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着力解决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推动实现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便捷的审查服务。提高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力度,依法有序推进审查信息公开,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激励政策,优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合理降低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等费用,提高全社会创新创造积极性,促进形成更多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高价值知识产权。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重点解决好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保障新经济快速高效发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断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
  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转变。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规范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多渠道盘活知识产权资产,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进一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推动将知识产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让知识产权更好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培育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
  推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从传统配置方式向市场配置方式转变。着重处理好国家和单位、单位和发明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解决好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问题,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鼓励更多权利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加快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更好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更大程度激发发明人的创新动力,更有效地发挥出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6-05-19 贺化《求是》撰文:加快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6/201605/t20160519_1269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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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6-05-23 15:27
    贺化《紫光阁》撰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贺化《紫光阁》撰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国知网讯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日前在2016年第5期《紫光阁》杂志发表撰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全文如下: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完善,体系不断健全,能力不断加强,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保护的满意度持续提升。“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实践证明,专利行政保护在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促进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专利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专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先后修改达24次之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授权标准、确权机制、侵权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特别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说,建立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适应国情的道路选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就专利制度的发展完善而言,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整体创新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情况,以及中小微企业多、个人发明占比高、市场主体诉讼意识不强、专业化法律服务缺乏等阶段性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调查,每年抽取4万件专利以及约1.5万个专利权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约有36%的企业遭遇过专利侵权,其中约60%的企业不愿进行专利诉讼,而超过五成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经实践检验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护体系,必须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社会现实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不断改进司法保护的同时,不断加强便捷度高、可及性强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建设。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对现代专利制度的完善发展。纵观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制度演进史,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为我所用,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精神实质。一方面,要放眼世界,不断建立完善高标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制度。美国近年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执法组织协调法案,加大了“337调查”等行政执法和边境执法力度。日本、德国更是动用警察力量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各国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的潮流。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国情,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建设要求,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制度,持续提高专利制度的可及性,巩固和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的保护机制,为广大权利人提供程序简单、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公平公正的公共产品,力争把发明人最大程度地从成本高昂、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让他们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去。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技术信息的公开换取合法垄断权。保护好每个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并缴纳有关费用,其目的是以信息公开来获得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的保护。保护依法审批授予的专利权,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让侵权违法者既要承担合适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行政部门都应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力度,为专利权人解决侵权纠纷提供有效途径。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迫切需要。面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传统专利保护方式面临着巨大挑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和“互联网+”等新业态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公开、传播速度快、传输无国界等特点,使得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呈现出复杂程度高、维权难度大等特点,给权利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维权造成了较大困难。加大专利侵权处理协调联动、及时解决电子商务等新技术领域专利侵权,必须在继续坚持严格司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主动作为的作用,创新专利行政执法方式手段,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治理体系,护航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维护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调查取证不能、发现侵权人不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不能、畏惧诉讼程序繁琐、预期获赔数额低于诉讼成本、执行难(赢了官司赔了钱)以及大规模群体性侵权等情形下,都会出现司法救济“失灵”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行政权的介入,专利权人可以说完全暴露在他人侵害之下而毫无还手之力。加强专利行政保护,是保障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维护公平有序创新环境的基本需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励创新创造持续涌现,推动创新成果不断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履职尽责能力。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快捷性、主动性、便利性的优势,实现与司法保护所具有的权威性、被动性、终局性特点的相互补充,推动专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要提高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证据采信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在确定执法原则、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在查处案件等方面发挥行政保护主渠道作用,履行政府主办角色。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加强法制保障,不断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积极推动专利法修改,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着力解决广大创新主体遇到的专利保护“成本高、效果差”问题。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手段与程序,完善执法办案规范,健全执法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执法为民,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切实维护好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能力强、作风硬、敢办案、善办案的高效一流的专利执法队伍,确保执法力量适应创新主体与市场主体的需要。

     对接服务新经济发展,不断加强执法维权机制建设。不断优化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产业、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探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线上监管与线下打击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体系,有效保障“互联网+”创新创业环境。重点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部署,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加强跨地区执法人员与案件的调度工作。

     积极响应创新主体需要,不断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主动适应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客观需求,深入开展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侵犯专利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办案力度和规模。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热线服务渠道,使其成为各界群众、广大企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支持和监督建言的重要平台。

    发布时间:2016-05-20  贺化《紫光阁》撰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6/201605/t20160519_1270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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