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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0-02-03 21:19


民政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火化前不可进行遗容瞻仰等活动

来源:中国新闻网  |  2020年02月03日 19:22
原标题:民政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火化前不可进行遗容瞻仰等活动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办公厅2月3日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要求,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应当立即火化。火化遗体应当使用专门火化炉,火化前不得打开装殓遗体的卫生盒和密封包装袋,不可进行遗容瞻仰、告别等活动。
《指引》从管理和技术双重角度,对殡葬服务机构特别是承担患者遗体处置工作的殡仪馆操作规则程序、设施场所消毒、工作人员防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据悉,这是第一次专门就殡葬服务机构如何妥善应对处置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遗体及疫情防控作出规范、提出要求。
《指引》指出,对于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殡仪馆应成立处置小组,根据需要处置的遗体数量,设置人员组成及人数,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按照遗体卫生防疫、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终末消毒等处置流程,遵循相应的处置规则和操作规范。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接运、火化等工作,按照就近原则,由当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负责承办。
《指引》进一步指出,对涉及遗体处置的各环节各部位以及参与的工作人员,指引明确了消毒、防护等专业要求。这些既有利于强化遗体处置安全,也有助于提升处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针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特殊性,《指引》对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服务遗体场所及环境控制、非患者遗体处置人员防护、器械设备设施消毒、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并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应简化丧事办理相关流程和环节,不举办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最大限度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编辑:林楠 责任编辑:王敬东
来源:中国新闻网  |  2020年02月03日 19:22
原标题:民政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火化前不可进行遗容瞻仰等活动

民政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火化前不可进行遗容瞻仰等活动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办公厅2月3日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2020-02-03民政部新冠肺炎



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20-02-02 20:02
来源: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科学、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
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防范疾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民发〔2017〕3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及时稳妥、就近火化、疑似从有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属地管理,科学规范处置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加强卫生防护,防范疾病传播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二、责任分工
   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做好遗体消毒等卫生防疫处理工作。 殡仪馆负责及时接运遗体,设立临时殡仪服务专用通道和专用火化炉,按照操作规程做好遗体火化工作,并开具火化证明。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相关人员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殡仪车、火化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遗体消毒等卫生防疫相关技术文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内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的规范处置。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摸清本地区殡仪服务情况及可调用的资源状况,及时协调、指导殡仪馆等服务机构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运输遗体的车辆优先给予通行便利,依法查处遗体转运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遗体处置流程
   (一)死亡报告。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后,由所在医疗机构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本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知相关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火化等准备工作。 (二)卫生防疫处理。对于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由所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规定,对遗体进行消毒、密封,密封后严禁打开。 (三)手续交接。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遗体卫生防疫处理、开具死亡证明、联系亲属同意火化后,第一时间联系殡仪馆尽快上门接运遗体,并在遗体交接单中注明已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和立即火化意见。对新冠肺炎患者亲属拒不到场或拒不移送遗体的,由医疗机构、殡仪馆进行劝说,劝说无效的,由医疗机构签字后,将遗体交由殡仪馆直接火化,辖区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遗体转运。遗体运送不得交由除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办。殡仪馆安排专职人员、专用运尸车到医疗机构指定地点,按指定路线将遗体转运到指定的专用运尸车上运至殡仪馆。 (五)人员防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医务人员和遗体运送、处置人员等,按照疾病接触防护要求,进行卫生防护。 (六)遗体火化。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殡仪馆设置临时专用通道,由殡仪馆专职人员将遗体直接送入专用火化炉火化。遗体不得存放、探视,全程严禁打开密封遗体袋。 (七)骨灰移交。火化结束后,由殡仪馆服务人员捡拾骨灰,并出具火化证明,一并交亲属取走。家属拒绝取走的,按照无人认领的遗体骨灰处理。 (八)环境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遗体运输车辆、设备工具、火化车间、遗体停留区域等进行严格消毒,对殡仪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和殡仪馆应当对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情况及时登记和存入业务档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民政部门报告。     四、相关规定
    (一)在本省(区、市)内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应当就近全部火化,不得采用埋葬或其它保存遗体方式,不得移运。本省(区、市)以外地区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不得进入本省域,按照就近原则就地火化。 (二)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它形式的丧葬活动。 (三)少数民族新冠肺炎患者遗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四)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意愿运输出境。 (五)对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采用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的遗体,按照“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六)遗体接运、火化等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附件: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患者遗体运送人员防护标准及运送车辆消毒方法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患者遗体交接单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患者遗体火化登记表
  
 附件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患者遗体运送

人员防护标准及运送车辆消毒方法

 一、遗体运送人员的防护 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及附件5《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第一版)》尸体处理人员自我防护标准,或者按照进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病室医务人员的防护要求。 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等。运送人员要做好手卫生,可采用洗手液加流动水洗手或者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二、关于运送遗体车辆的消毒 运送车辆无可见污染物时,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 500mg/L 的二氧化氯消毒剂进行喷洒至车辆内物体表面湿润,作用 30 分钟。运送车辆有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5000mg/L~1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干巾)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按照车辆无可见污染物处理。喷洒消毒剂过程中注意保护精密仪器。

 

附件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患者遗体交接单

编号:

填表时间:

接运车辆情况

派车单位

 

车牌号

 

发车时间

 

接运人员情况

接运人员姓名及单位

 

 

其他随车人员姓名
及单位

1、

2、

3、

… …

移交人员情况

移交人员姓名及单位

 

移交时间

 

遗体情况

遗体编号

 

随身标识

 

遗体状况

 

医疗机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移交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接运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该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患者遗体火化登记表

编号:

填表时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死亡患者情况

遗体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丧事承办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与死亡人员的关系

 

联系方式

 

火化时间

 

装灰用具

 

骨灰领取方式

 

骨灰领取人(签字)

 

备注

 

火化工作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属强制移交殡仪馆或无逝者家属在场的,“丧事承办人情况”可不填。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遗属保存,一份由殡葬服务机构保存。
http://www.quanzhou.gov.cn/zfb/xxgk/zfxxgkzl/gggs/202002/t20200202_20246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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