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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131号

题    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黄廉熙
承办单位:发展改革委(主),人民银行(会),质检总局(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十三五”期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国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水平与当前深化经济社会改革的实际需求之间仍不相适应;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司法公信等领域的不诚信、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和公众的强烈反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实守信社会,任重道远。
    为此,就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目前企业和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散布在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系统中,要把这些散落的资源集中统一整合加载到一个公共平台上,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能力。当前,在国家层面已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应继续强化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能,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应督促和指导地方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体系。应加大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针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地区差异大的实际,在全国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通过国家与地区联动,在省级或市级层面开展社会信用系统综合建设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二、建立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标准系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已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但社会覆盖面不够。国务院已经批复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应以此为契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作用,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环境保护、融资担保等各领域制订相应的信用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导游等部分重点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和执行规范,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三、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统一的信用标准体系为基础,进一步打造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共享交换体系、统一公示发布系统等。逐步将工商、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教育科研等各领域的信用信息纳入到统一的平台中来,同时着力推进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四、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在确保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前期下,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的奖惩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的日常信用记录作为评价和判断企业诚信度的重要依据。通过分级分类将失信记录和企业、个人的日常经营、生活联系起来。重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念、技术、资源,加强与企业法人和各类市场机构的合作,在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领域创新和丰富信用产品应用场景,提高信用产品的认可度和吸引力。
    
来源:中国政协网 2016年03月07日 00:00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131号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131号题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黄廉熙承办单位:发展改革委(主),人民银行(会),质检总局(会)
 http://www.cppcc.gov.cn/zxww/2016/03/07/ARTI1457318888453129.shtml
2016年03月02日 10:48中国新闻网    “铭信”集资诈骗1131万 老板获刑14年
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3-02/104822426.html
  “铭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骗取207人集资款1131万元。范某将集资款用于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并以个人名义借与他人。

  近日,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范某因集资诈骗犯罪一审获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发前尚欠1081.2765万元集资款未能归还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范某在担任辽宁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期间,隐瞒铭信公司并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真相,并虚构铭信公司具有充足经济实力的事实,通过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材料、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签订以某实际控制的伊川县银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铭信公司为保证人的借款担保合同,以此途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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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6-03-10 17:07
    “铭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骗取207人集资款1131万元。范某将集资款用于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并以个人名义借与他人。

      近日,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范某因集资诈骗犯罪一审获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发前尚欠1081.2765万元集资款未能归还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范某在担任辽宁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期间,隐瞒铭信公司并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真相,并虚构铭信公司具有充足经济实力的事实,通过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材料、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签订以某实际控制的伊川县银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铭信公司为保证人的借款担保合同,以此途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之后,范某并未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以此方法骗取孙某、张某等207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1131万元,案发前尚欠1081.2765万元未能归还。

      2014年11月25日,范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集资款用于获得法定代表人地位及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

      范某40岁,河南省伊川县人。范某供述,其将集资款用于向熊某支付获得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以及存入其个人账户后以其个人名义借与曹某、姚某、赵某的个人用途,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熊某证实,2013年末开始,其与范某合作设立铭信公司,范某负责公司设立具体事宜及日常经营管理,其子熊某某原为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其与范某约定将公司以335万元出兑给范某。

      一名替铭信公司做代账工作的员工证实,铭信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所以向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铭信公司税务登记表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辽宁铭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省政府金融工作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批准的融资担保机构,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资质,不属于金融办监管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5年10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范某在庭审中否认其未将集资款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并用于个人用途,未能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范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范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范某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返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主观上具非法占有之目的

      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法官表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范某将集资款用于支付获得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地位所需费用及以其个人名义借与他人的个人用途,进而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而范某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供能够证实范某将集资款用于其实际控制的银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范某对于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范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之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所以其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盘点

      沈部分涉事投资担保公司判决结果

      2014年底,沈阳出现大批投资公司失联或跑路,本报曾报道过部分涉事投资担保公司失联事件。2015年至今,部分涉事投资公司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有了结果。

      公司名称 判决结果

      辽宁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范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范某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返还各被害人

      辽宁蓉鑫行投资 叶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追缴叶某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被叶某集资诈骗所得赃款43.9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金浩投资 袁某等三名负责人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及袁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454.9885万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在逃的马某仍在进一步抓捕中

      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金聚祥投资 王某等四名负责人一审均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等四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王某等人上缴的赃款共计1467950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并已获刑

      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正钰投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五万元。责令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赔卜某等多人相应经济损失。武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君山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董某等人的损失。姜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国宏投资 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四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另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财源盛投资 负责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臻誉投资 总经理马某共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158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有限公司

      辽宁万汇投资 法定代表人翟某、总经理郭某、出纳王某被逮捕

      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锦信源投资 副经理李某被逮捕

      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亿安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某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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