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履约困难 国内研究有待跟进流失海外文物“回家”路漫漫
每一次海外文物的回归都吸引着人们的目光。近日,国家文物局透露了“肉身坐佛”章公祖师像的海外追索进展:由于持有人要价太高,与其协商无果,国家文物局将积极采取外交和法律手段,加大对章公祖师像的追索力度。事实上,目前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数量颇多,让这些文物重回祖国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
劫掠和走私是“元凶”
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积淀使中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文物资源国之一。中国文物作为古老东方文明的重要载体,在国际文物市场上颇受追捧。100多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不计其数,其中不乏国宝级文物。
中国文物流失海外主要有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列强入侵中国,大量的珍宝文物被劫掠运至海外。此前被人们所关注的圆明园兽首就是在圆明园惨遭洗劫期间流失海外的。第二个时期是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本曾组建大量的专业部队劫掠中国文物,这期间大量文物流失到日本等地。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专家认为,这期间流失的文物在数量和品质上超过以往。在暴利的刺激下,部分人利欲熏心,盗取大量文物并私运出境。
这些文物一旦流失海外,“回家”之路就变得异常艰难。
依法追索困难重重
文物作为某一民族和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和全人类重要的文明产物而被国际社会关注。在当代国际法中,对文化财产保护的法律框架逐步搭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这些条约的签署为依法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支撑。此外,捐赠和回购也是近年来文物“回家”的重要途径。
但在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看来,回购文物使得别有用心的人以此炒作推高价格,这在某种程度上带动了相关市场,助长了文物通过走私流失海外。他认为,依法追索是最为正当的途径,然而实践起来却比较困难。他表示,促成流失文物回归,有两件事是必须要做的:一是确认文物的真实性,明确其流失途径是被盗还是走私;二是要完善文物定级,避免有人盲目炒高文物价格,为文物回归造成障碍。
在国际法的保护下,依法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为何仍然困难重重?这是很多人的疑问。实际上,这其中既有国际公约本身的一些问题,也有我国在立法和执行上的一些问题。
霍政欣表示,就以上提及的三个国际公约而言,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成为缔约国而履行相关协议。“1970年公约”有128个成员,而“1995年公约”只有不到40个成员。在制定“1970年公约”的时候,文物资源国和文物市场国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这导致公约最终有不少条款含糊其词、语义不清,公约的宣言性条款较多,缺乏具体执行措施和监督机制。同时,公约未赋予私人提出返还请求的权利,应由原主缔约国提出,且必须通过外交部门进行,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履约的困难。
随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1970年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正得到坚实的国内法支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严格的文物出境审核制度,对文物走私以及交易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与刑事处罚措施。可以说,文物出境已经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与此同时,一些影响中国履约的因素依然存在。霍政欣表示,当前中国已经成为重要的文物市场国,但我国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尚未对外国文物流入作出限制规定。此外,相关公约在香港和澳门并不适用,这些都对中国履约的实际效力产生日益严重的影响。
追索研究有待加强
正如王凤海所说,依法追索实现起来比较困难。流失文物涉及国际私法、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外国公法效力等诸多内容,对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与这种高要求对应的恰是我国相关人才匮乏、研究欠缺的尴尬局面。
“国内从事海外文物追索问题研究的国际法学者数量屈指可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相关研究人员告诉记者,在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法研究和实践上,研究者不仅需要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国家和地区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还要熟悉本国及对应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这也必然要求其具备较高的专业外语水平。与其他国际法的热点问题研究相比,这一领域相对小众,学界的关注度不高。国内相关人才的匮乏与该领域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反差巨大。因而,无论是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在开展文物追索的实践上,很多工作都比较被动。
归根到底,文物保护是一项立体的工作,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系统地开展。这也是很多学者共同的心声。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耿雪
2016年04月01日 07: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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